據(jù)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,章源鎢業(yè)職工曾某、方某利用職務便利,伙同戴某非法盜取12噸、價值66萬元的鎢砂,構成職務侵占罪,判處曾某、方某有期徒刑42個月,判處戴某有期徒刑38個月。
事件經(jīng)過如下:
2015年1月9日,被告人曾某被章源鎢業(yè)聘為職工,安排在安全保衛(wèi)部工作。2017年6月26日,被告人方某被章源鎢業(yè)聘為職工,崗位為后勤司機。
2017年7月,方某駕駛汽車從大余石雷等地運輸該公司鎢砂至崇義淘錫坑,曾某任押運員,負責裝載鎢砂的全程管理。期間,曾某與方某商量好在運輸過程中一起偷盜鎢砂去銷售,曾某有開車廂的鑰匙,其會聯(lián)系好被告人戴某一起來盜裝鎢砂去銷售,贓款三人平分,方某表示同意。
2017年7月至9月,被告人曾某、方某、戴某在崇義縣揚眉鎮(zhèn)陽星村塘背組秀山古寺旁等地共盜裝章源鎢業(yè)運輸過程中的鎢砂共七次,總重量為14916.1千克。銷售后得贓款約45萬元,除去相關費用,曾某、方某各分得約13萬元,戴某分得約18萬元。經(jīng)鑒定,被盜鎢砂價值人民幣660137.89元。
2017年12月28日,曾某、方某被公安機關依法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。
12月29日,戴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,后均如實交待了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實。另查明,被告人戴云累計銷售鎢砂總重量為14916.1千克。其中被告人曾凡生、方緒玉、戴云共同盜裝的鎢砂總重量為12116.1千克,計人民幣660137.89元。
2018年5月21日,江西省崇義縣人民檢察院向崇義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。6月27日,江西省崇義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后刑事判決。
2018年9月12日,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后刑事判決,即終審裁定: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法院認為,曾某、方某利用押運、運輸單位財物的職務便利,伙同戴某采取秘密竊取的手段,將單位財物占為已有,并變賣,所涉財物數(shù)額較大,其行為已觸犯刑律,構成職務侵占罪。三人在犯罪過程中的分工不一,但均為完成犯罪起著積極主動作用,缺一不可,屬共同犯罪。依法判處曾某、方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,戴某有期徒刑3年2個月,并責令三人退賠章源鎢業(yè)經(jīng)濟損失共計人民幣66萬元。